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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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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存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虞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存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虞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存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黄存金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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