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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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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大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大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大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侯大刚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