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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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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建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建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建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