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青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其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18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青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