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魏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和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2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张和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1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和平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