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8年5月7日下午,该犯伙同何某窜至河南省泌阳县百天寺山上,将李某某放养在山上的2头大黄牛盗走,后联系吴某某、杨某某二人,用某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拉走销赃。经舞钢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2头黄牛价值7875元。二、2009年7月31日晚上,该犯伙同鲁某某、何某、王某某在河南省遂平县大洋坡将赵某停放养在山上的26只杂交二代波尔山羊盗走,26只羊共卖了6000元。3、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该犯伙同鲁某某、何某、王某某在河南省遂平县大洋坡将赵某某放养在山上的4只山羊盗走,后董某某用自己的白色闷罐车拉到西平,经舞钢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4只山羊价值1728元。4、2009年8月7日晚上,该犯伙同何某、吴某某、鲁某某窜至舞钢市杨庄乡长领头村石梯组山上,将刘某某拴在山上的5头牛盗走,后由董某某开一辆白色无牌厢式货车运到西平县销赃,经舞钢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5头牛价值31200元。该犯系前科、流窜多地犯罪。2015年7月16日缴纳罚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