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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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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如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新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新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郭新如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