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荥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韩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宣判后,韩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对韩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韩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