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月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刘月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月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