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万传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宣判后,万传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于2011年6月23日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11日交付河南省豫东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15日调至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万传峰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