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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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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燕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燕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宣判后,马燕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燕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宣判后,马燕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4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马燕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燕立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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