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渑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恒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止。陈恒根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8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三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恒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