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鹤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志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胡志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