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5月至2000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源以港商或港商代表的身份在北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出资人的身份与土地所有方合作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手续后,未经合作他方的准许,冒用合作公司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签订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手段,在签订合同中先后骗取北京大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市燕郊金岭化工有限公司现金1亿2千万后逃匿。2002年5月24日,被告人罗源在金岭公司的追讨下返还该公司1000万元。2009年5月14日罗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大厚公司10万元,发还金岭公司2324.73万元。剩余赃款均被罗源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罪犯罗源自服刑以来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