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福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福云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