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信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世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6562.56元(含已付6000元)。被告人何世伍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