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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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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魁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南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思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6651.71元。被告人何思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南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思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6651.71元。被告人何思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6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7)豫法立刑字第109号刑事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2009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09)豫法刑再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1)南刑一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思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何思魁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0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