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驻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家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