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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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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垒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垒,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8月15日经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垒,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8月15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于2015年5月21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黄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斌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垒及其辩护人冯保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晓垒和喻某驾驶一辆现代索8轿车到长途汽车站接货,到车站后,被告人张晓垒告诉喻某接货方式和联系人并指使喻某下车接货,喻某接到货物后,在现场附近看见喻某被抓获后逃跑。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冰毒(甲基苯丙胺)2袋403.07克(包括袋子),K粉(氯胺酮)2袋2.46克(包括袋子)。经鉴定后两袋冰毒(甲基苯丙胺)净重381.31克,2袋K粉(氯胺酮)净重1.33克。经鉴定,送检的物证袋(1)中白色晶状物及物证袋(2)中白色晶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物证袋(3)中两种粉末状物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2年冬天的一天22时许,杨某在宾馆门口给被告人张晓垒5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晓垒从一个叫“郭刚得”的人手中以450元的价格购买0.8克冰毒,在宾馆201房间把0.8克冰毒交给杨某,被告人张晓垒、杨某、贾某三人在内黄县锦澜宾馆内共同吸食该冰毒。

2012年夏天的一天,杨某给被告人张晓垒3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晓垒从“王兵兵”手中购买了0.4克冰毒,之后被告人张晓垒、杨某二人在宾馆208房间内共同吸食该冰毒。

2013年底的一天下午,刘某给被告人张晓垒3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晓垒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0.4克冰毒,之后被告人张晓垒、刘某、瑶瑶三人在宾馆511房间内共同将该冰毒吸食。

2014年3月份的一天,崔某给被告人张晓垒5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晓垒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0.8克冰毒,之后被告人张晓垒、崔某二人在宾馆209房间内共同将该冰毒吸食。

2014年3月份的一天,崔某给被告人张晓垒7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晓垒以700元的价格购买了1.6克冰毒,之后被告人张晓垒、崔某二人在宾馆209房间内共同吸食了0.8克冰毒,崔某将剩余的0.8克冰毒带走。

案发后,被告人张晓垒于2014年7月8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晓垒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喻某、武某、崔某、刘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晓垒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晓垒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晓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起诉指控第一起是“郭刚德”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接货的;第二起中,杨某给我500元钱让我购买冰毒,我是去找“郭刚得”以450元的价格购买0.8克冰毒,另外50元交了过路费。其没有从中获取利益。

辩护人冯保安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不成立,被告人代接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犯罪;第2-6起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晓垒和喻某驾驶一辆现代索8轿车到长途汽车站接货,到车站后,被告人张晓垒告诉喻某接货方式和联系人并指使喻某下车接货。喻某接到货物走出长途汽车站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晓垒在现场附近看见喻某被抓获后逃跑。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冰毒2袋403.07克(包括袋子),K粉2袋2.46克(包括袋子)。经鉴定后两袋冰毒净重381.31克,2袋K粉净重1.33克。经鉴定,送检的2袋冰毒的取样物证袋中白色晶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袋K粉的取样物证袋中两种粉末状物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2年冬天的一天22时许,杨某在宾馆门口给被告人张晓垒5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被告人张晓垒从一个叫“郭刚得”的人手中以450元的价格购买0.8克冰毒,在宾馆201房间把0.8克冰毒交给杨某,被告人张晓垒、杨某、贾某三人在宾馆内共同吸食该冰毒。

2012年夏天的一天,杨某给被告人张晓垒3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被告人张晓垒从“王兵兵”手中购买了0.4克冰毒,之后被告人张晓垒、杨某二人在宾馆208房间内共同吸食该冰毒。

2013年底的一天下午,刘某给被告人张晓垒3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被告人张晓垒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0.4克冰毒,之后被告人张晓垒、刘某、瑶瑶三人在宾馆511房间内共同将该冰毒吸食。

2014年3月份的一天,崔某给被告人张晓垒5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被告人张晓垒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0.8克冰毒,之后被告人张晓垒、崔某二人在宾馆209房间内共同将该冰毒吸食。

2014年3月份的一天,崔某给被告人张晓垒7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被告人张晓垒以700元的价格购买了1.6克冰毒,之后被告人张晓垒、崔某二人在宾馆209房间内共同吸食了0.8克冰毒,崔某将剩余的0.8克冰毒带走。

案发后,被告人张晓垒于2014年7月8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晓垒的供述:供述其2013年11月1日15时许,其受“郭刚得”指使为其接货,其感知货物为毒品,其和喻某驾车到长途汽车站接货,到车站后其告诉喻某接货方式和联系人并让喻某下车接货。其在附近看到喻某接货后走出车站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后逃跑的犯罪事实;及其于2012年夏-2014年3月,受杨某、刘某、崔某委托,5次从他人处购买冰毒共计4克,并与委托购买人及其他人共同吸食所购买的毒品的犯罪事实。

2、证人喻某证言:证实其2013年11月1日15时许,其和被告人张晓垒驾车到长途汽车站接货,被告人张晓垒告知其所接的货是“冰壶”并许诺接到货后给其一个“冰壶”,到车站后被告人张晓垒告诉其接货方式和联系人并让下车接货。其在接货后走出车站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的犯罪事实;及其在案发前与被告人张晓垒多次共同吸食毒品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