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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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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镜刑初字第0040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小丽,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2009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5年7月18日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镜刑初字第0040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小丽,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2009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5年7月18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女子看守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丽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小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小丽潜入本市镜湖区XXXX花园小区,从楼梯道攀爬窗户进入被害人居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其在客厅时被被害人居某某发现并报警,随即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小丽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小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居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09)瑶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小丽在着手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小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小丽因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小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 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天祺

附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