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马艳 通讯员 兰钰烨 将无证私人房“变”成集体房,将已拆除的房子“变”成没有拆迁的房子,从拆迁员、村委副主任到自由职业者,四人分工明确,空手套白狼骗取国家的拆迁款。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智波、陈世光、饶贵彰、周锋四人犯诈骗罪,判处四年二个月到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私人房变集体房 2006年8月,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欲对“北外环B段工程”红线范围内鹧鸪江六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委托南宁市铈增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责具体的拆迁工作。 2008年,饶贵彰、周锋两人经过时任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鹧鸪江村委副主任陈世光的同意,在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在陈世光位于“鹧鸪江六队”的老宅基地上建房屋,以期在北外环工程征地拆迁时获取利益。 仅在宅基地上盖违建房“求拆”并没有满足三人的欲望。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饶贵彰、周锋打听到无证集体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700元/平方米,无证私人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370元/平方米。三人遂找到了负责具体实施拆迁的铈增公司拆迁员谢智波,四人经过商量,决定将“鹧鸪江六队”部分无证私人性质的房屋虚报为集体性质的房屋,以此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 四人还为此进行了分工,饶贵彰负责联系村委同意通过村委账户接受拆迁补偿款,待周锋负责协助谢智波以私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找村民谈拆迁补偿事宜等工作后,谢智波便通过制作虚假材料将3户村民的房子连同陈世光的共计2447.09平方米的私人性质无证房屋,按集体性质无证房屋登记在陈世光名下,以集体性质的无证房屋进行补偿核定,以“铈增公司”的名义与陈世光分别签订了3份《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并上报到城投公司审核通过。陈世光等4人就这样以吃“差价”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80余万元。 利用已强拆房子领补偿款 鹧鸪江村一村民黄某租用该村一块土地修建猪舍养猪,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0年4月22日被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 2010年5月的一天,谢智波发现黄某已被强制拆除房屋的测绘报告仍在自己手中,便想根据此测绘报告制作出虚假的房屋搬迁异地回建安置补偿核定表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再报“城投公司”审批,以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 谢智波找到陈世光,让陈世光将相关材料“补齐”。陈世光向黄某要了身份证后,和谢智波一起制作了一份虚假材料。 由于已被强拆的房子已不存在,两人担心城投公司负责审批工作的员工李辉(已判刑)会到实地查看,识破其诡计,就通过关系找到李辉,让其在审核时予以通过,并表示事成后会分钱给李辉。 李辉明知该房屋拆迁补偿材料是伪造的仍予以审核通过,致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被骗取。陈世光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黄某在补偿表上签名并按手印,并用黄某身份证开通银行账户接收了补偿款,3人最后瓜分了该补偿款。 法院认定四人均犯诈骗罪 四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公诉机关认为,他们的行为涉嫌贪污罪。谢智波的辩护人则认为谢智波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柳北区法院审理查明,国有独资企业“城投公司”将北外环路B段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给自然人独资企业“铈增公司”具体实施,属于劳务委托,非刑法意义上的“委派”。谢智波系“铈增公司”的拆迁员,只对“铈增公司”负责,因而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陈世光系村民小组长,不属于受委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饶贵彰、周锋系自由职业者,四被告人的行为均不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征地拆迁补偿款在拨付给被拆迁人前属于国有独资企业“城投公司”所有,系“公共财产”,非自然人企业“铈增公司”的单位财物,故辩护人认为谢智波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与该案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智波身为“铈增公司”的拆迁员,利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便利条件,伙同陈、饶、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将个人性质的房屋虚报为集体性质房屋或者制作虚假拆迁补偿材料的方法,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由于四人已经全部和大部分退出所得脏款,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四人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本报柳州(广西)10月29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