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港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朝阳(别名“陈哥”、“哥儿”),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身份证号码:51292419721113263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营山县小桥镇四段。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春涛(别名“阿飞”),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身份证号码:511623198912253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螺蛳沟村6组30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8日被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游勇(别名“阿勇”),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身份证号码:511002198506276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凤鸣乡白蜡园村12社4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培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6日,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三人开被告人陈朝阳的车牌号为桂K2J635(真实车牌为粤BG585K)的本田轿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美的空调专卖店前,发现被害人何育停放在此处停车位的一辆车牌号为桂PSL618黑色丰田皇冠轿车,被告人陈朝阳说这个车好偷,让被告人张春涛下车偷车。被告人张春涛从驾驶室下车并拿上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汽车解码器、对讲机走向皇冠轿车,被告人陈朝阳则驾驶本田轿车调头回到皇冠车附近与游勇一起望风、接应。被告人张春涛使用螺丝刀将皇冠车的右后玻璃窗撬坏后,从窗口爬进车内,用汽车解码器,将皇冠车解码启动,此时被告人陈朝阳、游勇看到皇冠车刹车尾灯亮了,被告人陈朝阳用对讲机告知被告人张春涛车灯亮了,可以离开。随后,被告人张春涛驾驶皇冠车,被告人陈朝阳、游勇则驾驶本田轿车逃离。三人将车开至广东省销赃,得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朝阳分给被告人张春涛、游勇各人民币1万元。另外,被害人何育购买并放在皇冠车后尾箱的四条软盒玉溪香烟、八条零四包真龙海韵香烟,也被陈朝阳、张春涛、游勇消费。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皇冠车车价值人民币16520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350元(其中软盒玉溪195元/条,真龙海韵425元/条)。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朝阳辩称,不是其提议偷那辆皇冠车,而是张春涛说那辆皇冠车好偷,并提议偷那辆皇冠车;不是其准备作案工具的,是张春涛准备的;不是其联系买主的,且也不是其分钱给张春涛和游勇,而是张春涛联系买主的,卖掉该车后,并分钱给其和游勇的。 被告人张春涛、游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盗窃的事实如下: 2013年3月6日,被告人陈朝阳、张春涛、游勇三人驾驶被告人陈朝阳的车牌号为桂K2J635(真实车牌为粤BG585K)的本田轿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美的空调专卖店前,发现被害人何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PSL618黑色丰田皇冠轿车。被告人张春涛从驾驶室下车并拿上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汽车解码器、对讲机走向皇冠轿车,被告人陈朝阳则驾驶本田轿车调头回到皇冠车附近与游勇一起望风、接应。被告人张春涛使用螺丝刀将皇冠车的右后玻璃窗撬坏后,从窗口爬进车内,用汽车解码器,将皇冠车解码启动,此时被告人陈朝阳、游勇看到皇冠车刹车尾灯亮了,被告人陈朝阳用对讲机告知被告人张春涛车灯亮了,可以离开。随后,被告人张春涛驾驶皇冠车,被告人陈朝阳、游勇则驾驶本田轿车逃离。三人将车开至广东省销赃,得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朝阳分、张春涛、游勇各分得人民币1万元。另外,被害人何育购买并放在皇冠车后尾箱的四条软盒玉溪香烟、八条零四包真龙海韵香烟,也被陈朝阳、张春涛、游勇挥霍。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皇冠车车价值人民币16520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350元(其中软盒玉溪195元/条,真龙海韵425元/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被告人陈朝阳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朝阳,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身份证号码:512924197211132630,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小桥镇四段。 2、张春涛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春涛,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身份证号码:511623198912253954,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螺蛳沟村6组30号。 3、游勇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游勇,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身份证号码:511002198506276419,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凤鸣乡白蜡园村12社44号。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3月6日晚12时许,防城港市公安局白沙万派出所接到被害人何育的报案,称其停放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美的电器专卖店门口的一辆桂PSL618皇冠小轿车被盗的事实。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档案资料,证实桂PSL618皇冠小轿车被盗后与被告人陈朝阳所使用的粤BG585K本田雅阁小轿车于2013年3月6日通行高速路的情况,以及该本田车登记在徐静名下的事实。 6、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陈朝阳持有的一辆桂K2J635本田雅阁小轿车车架号:LHGCM567872505145,发动机号:2755158,车型号:HG240A(ACCORD2.41VTEC),实际牌照为粤BG585K车进行扣押的事实。 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春涛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8日被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朝阳的供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张春涛、游勇于2013年3月6日凌晨开其使用的粤BG585K车本田雅阁小轿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美的电器专卖店门口盗窃一辆桂PSL618皇冠小轿车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