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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凯故意伤害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皓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骑电动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路蓝海港湾紫薇小区1号楼下,将准备骑电动车出门的被害人唐某某撞到在地,后张某下车朝唐某某脸上扇一巴掌,并朝唐脸上跺两脚,唐某某被打后用手支撑地致使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唐某某左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5月5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深蓝酒店将张某抓获。张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供述、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人赵某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且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骑电动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路蓝海港湾紫薇小区1号楼下,将准备骑电动车出门的被害人唐某某撞到在地,后张某下车朝唐某某脸上扇一巴掌,并朝唐脸上跺两脚,唐某某被打后用手支撑地致使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唐某某左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5月5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深蓝酒店将张某抓获。张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5年4月5日下午19时许,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路蓝海港湾紫薇湾小区1号楼门前,因为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骂同事赵某,就骑着电动车带着赵某,将该名男子撞到在地,还朝他脸上扇了一巴掌,跺了两脚的事实;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15年4月5日下午从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蓝海港湾紫薇小区下班准备骑电动车回家时,被一名男子骑着电动车带着赵某直接撞到在地,该男子下车后还将其头部和嘴上打了几拳,被打倒在地时,用手撑地时左手手腕突然一疼就晕过去的,醒来后拨打电话报警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4月5日下午19时在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蓝海港湾紫薇湾1号楼前看见张某将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打伤的情况;

4、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左手的损伤程度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5、到案经过,证明民警于2015年5月5日在郑州市管城区南关街深蓝酒店将被告人抓获;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辨认被告人的情况;

7、前科证明及年龄证明,证明经查询,被告人无前科及其年龄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菲

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

人民陪审员  张青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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