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邱某俊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琼山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2006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琼山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2006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子燕、钟德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0日17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迈瀛村一居民楼处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邱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以及手机一部,从陈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某身上缴获的1小包毒品净重0.123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毒化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123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靳铁志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