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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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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琼山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勇,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2012年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琼山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勇,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2012年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子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1日22时50分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梁勇在海口市琼山区区委机关宿舍大院宿舍楼梯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粒毒品贩卖给叶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梁勇身上缴获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从叶某某身上缴获1小粒毒品。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叶某某身上缴获的1小粒毒品净重0.123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勇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勇的供述和辩解,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毒化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勇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123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梁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黄晓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