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梁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张某,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心田,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文著,中共党员,工人。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波,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著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5年4月17日恢复审理。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杨楠楠、王伟、张孝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心田,被告人徐文著及其辩护人冯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被告人徐文著与李某东、李某西(二人另案处理)向张某、李某丙、石某虚构认识济宁市政府、中纪委等处的领导、通过官员干预能促成张某等人承包梁山县汽车站迁建置换工程的事实,于2013年11月4日与张某、李某丙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促成后者承包该工程。同月6日,被害人石某安排夏某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给徐文著。其中,李某东分得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东将所得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张某。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文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的辩论意见是,张某等人的真实意思是要承揽梁山新旧汽车站工程,被告人徐文著许诺的是一个月内促成张某等人承揽到该工程,在签订“居间合同”之前,徐文著就已经虚构事实,令张某等人产生了徐文著可以通过找领导的关系将该工程给他们这一错误的信任,在这种错误信任的基础上才签订的“居间合同”,而徐文著根本没有能力使张某等人承揽到该工程,其目的就是要钱,因此其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被告人徐文著不认罪、不悔罪、不如实陈述、不退赃,无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以严惩。 被告人徐文著辩解称,其没有虚构认识领导的事实,且其确实从事了提供信息、资料等居间行为,是合法的中介行为,不是犯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属合同纠纷,徐文著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徐文著与张某等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明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居间合同》签订后,徐文著等人正确的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张某等人提供了相关的信息、资料,介绍、引荐张某与梁山县政府负责该工程的相关领导见面、商谈,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公诉机关仅用控告人张某的陈述来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其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徐文著虚构了认识政府领导并通过领导干预,不经过招投标程序而促成张某承揽到工程的情况;书面证据《居间合同》、证人证言和徐文著与李某丙的谈话录音均证明徐文著所从事的是正常合法的居间行为;请求对徐文著判决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13年底,被告人徐文著与李某东、李某西(二人均另案处理)向张某、李某丙、石某虚构认识济宁市市长等领导、通过官员干预能促成张某等人承包梁山县汽车站迁建置换工程的事实,于2013年11月4日与张某、李某丙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促成后者承包该工程,先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如一个月内促成,支付余款200万元;如一个月内不能促成,预付款100万元无条件全额退还。同月6日,被害人石某安排夏某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给徐文著。被告人徐文著分给李某东10万元,分给李某西12万元,将剩余7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投入个人经营。案发后,李某东将所得钱款返还给被害人张某。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分别于2014年5月8日、2014年7月1日、2014年11月15日在梁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被告人徐文著、李某西、李某东三人以可以通过济宁市梅市长、赵秘书安排梁山县县长等人将梁山县新旧汽车站置换工程以内定的形式交给其与石某承建为名,签订居间合同并要求其制作旧汽车站的改造效果图,石某安排人将100万元预付款汇到徐文著账户,合同没有按期履行,其和县长约谈后发现受骗,徐文著拒不归还100万元的事实。 重点摘录: 2013年11月6日左右,我和石某被徐文著、李某西、李某东骗走了100万元。 2013年8、9月份,一个叫李某西的男的找到我说他有一个大工程,问我做不做,说他有个表兄弟叫杨峰,是中纪委派到济南巡视组的组长,和济宁的梅市长关系很好,可以帮忙协调把梁山县新老汽车站置换的工地包给我。过了几天李某西说杨峰给梅市长打招呼了,让梅市长操作把梁山县新旧汽车站建设这个项目给我们做。李某西还说过梅市长不方便出面安排这个事,他安排他的秘书赵秘书处理操作这个事。李某西还说赵秘书安排徐文著来操作这个事,赵秘书不方便直接和我们交涉,让徐文著做中间人处理梁山新旧汽车站工程的事。 我刚开始的时候也不是很相信,也没答应他。后来李某西约我带着公司的建筑资质到济宁去和他谈谈,我和石某下面的一个经理李某丙一起去的,李某西是带着徐文著和李某东一起去的。见面地点是在徐文著的渔具店里,当时李某东也在场。他们留下我们的资质资料看了看,还给我们看了一张建筑效果图,说是梁山新汽车站的。当时徐文著当着我们的面打了一个电话,说是给梅市长的秘书打的。梅市长的秘书说那边都安排好了,一个星期内就能给我们签合同。徐文著说赵秘书是他叔叔的把兄弟,徐文著还说赵秘书已经和田卫东县长都安排好了,还有分管建设的副县长张玕都安排好了。 见面之后有四五天,徐文著和李某西他们两个都给我打电话,说梅市长那边都安排好了,让我们到梁山中韩大酒店找他们,商量一下签合同的事。我和李某丙到中韩之后,还是徐文著、李某西、李某东他们三个和我们见的面。他们带着我们去梁山现在的车站和准备新建车站的地方看了看。我们又找人打听,确实听说梁山有准备建新车站的说法。第三次见面还是在中韩大酒店,这次见面徐文著他们就提出让我们支付三百万的中介费。我们提出签完合同再给他们,他们不同意,最后商量的是先给他们一百万元,剩余二百万分期支付。然后我们从网上找了个居间合同的样本,修改了下后我和李某丙代表甲方,徐文著、李某西、李某东三个人代表乙方签订了合同。签完合同后徐文著他们要求我们在24小时内将一百万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徐文著一个账号62×××73的账户上。2013年11月6日,石某安排他的一个部门经理往徐文著的这个账户上转账100万元。转账完之后我给徐文著确认了下,徐文著说让我等着就行。我一直等了一个月,徐文著他们一直没说签合同的事情,我就给他们要钱,让他们把一百万中介费退给我们。当时他们三个就一直说项目已经搞下来了,让我们再等等,就这样一直拖着。拖到今年三月份,他们三个都不和我们见面,打电话也不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