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才荣,男,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东方市某镇某路某巷。2009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才荣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5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明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才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吉才荣伙同其朋友“阿磊”窜至东方市八所鸿坤房地产处伺机行盗。两人窜到鸿坤房地产小区处,被告人吉才荣叫“阿磊”在小区门口外面等候,他自己趁小区保安人员不留意时窜进小区里,后攀爬煤气管道窜入该小区某栋某单元202房内,将该房客厅沙发上三条长白山牌香烟从窗口丢到楼下的花丛中,当其将沙发上的钱包里的360元人民币装入口袋后欲逃走时,被被害人王某发现,王某紧紧抓住吉才荣不放,吉才荣往王某左脸打了一巴掌后挣脱逃走。经东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势为轻微伤;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长白山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吉才荣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才荣入户盗窃,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吉才荣称其在实施盗窃时没有打人,其行为是盗窃不是抢劫。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吉才荣伙同其朋友“阿磊”窜至东方市八所鸿坤房地产处伺机行盗。两人窜到鸿坤房地产小区处,被告人吉才荣叫“阿磊”在小区门口外面等候,他自己趁小区保安人员不留意时窜进小区里,后攀爬煤气管道窜入该小区某栋某单元某房内,将该房客厅沙发上三条长白山牌香烟从窗口丢到楼下的花丛中,当其将沙发上的钱包里的360元人民币装入口袋后欲逃走时,被被害人王某发现,王某紧紧抓住吉才荣不放,吉才荣往王某左脸打了一巴掌后挣脱逃走。经东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势为轻微伤;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长白山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其陈述证明,2014年9月5日凌晨3时许,她在卧室里睡觉,她丈夫起床上卫生间,她感觉家里有些异常,就起床前去查看,在小卧室的门口处摸到一名陌生人的衣服,她就与那名男子厮打在一起,被那名男子打伤了左脸及左手小指,她也将该名男子的手指咬破流血,之后该男子跑进厨房从厨房窗户逃跑,她就报警了。民警来后在楼下的花池中找到了被盗的三条香烟。 (二)证人马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4年9月5日凌晨3时许,他起床上洗手间,他妻子王某也跟他一同起床,他迷迷糊糊走进洗手间时,突然看见妻子与一名陌生男子厮打在一起,于是他冲出洗手间,该陌生男子跑进厨房并将门关上,他上前准备将厨房门打开,他妻子拦住了他,该名男子就从厨房的窗户逃跑了。该名男子在与他妻子厮打过程中被他妻子咬伤了手指并流血,该名男子从厨房逃跑的过程中在窗户玻璃上留下了一块血迹。 (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并证明了现场概况。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吉才荣带侦查人员到东方市鸿坤地产,辨认了他于2014年9月5日2时左右在该地点入室盗窃360元和三条香烟,被女户主发现后从厨房窗户逃跑。 (五)《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吉才荣的出生日期,并证明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六)《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14年9月5日,侦查机关已将扣押的三条长白山香烟发还给被害人王某。 (七)《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0月20日东方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到线索后在东方市八所镇福民南路5巷一工地将被告人吉才荣传唤至城东派出所接受讯问。 (八)《刑事判决书》。证明2009年6月12日,被告人吉才荣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吉才荣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吉才荣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九)《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吉才荣于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 (十)琼东公司鉴(医)字(2014)第4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十一)东价认证(2014)1227号《价格认定书》。证明被盗长白山牌香烟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00元。 (十二)琼东公司鉴(DNA)(2014)29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明东方鸿坤地产王某家厨房窗户内侧玻璃上疑似血迹,厨房窗户外侧玻璃上疑似血迹均系人血,为吉才荣所留。 (十三)被告人吉才荣的供述。其供述证明,2014年9月5日凌晨2点多钟,他和“阿磊”乘坐摩托车到鸿坤地产的南门处,他俩进入鸿坤地产后他看到某栋某单元某室的厕所窗没有关窗户,他就叫“阿磊”在楼下等他,后他顺着煤气管道爬到某室的厕所,从窗户爬到房间里,拿起沙发上的三条香烟和茶坐上的一个钱包,把钱包里的钱掏出放进他的裤袋,接着走到厕所把三条香烟往窗户扔下去,他看见厕所旁边的一个小房间里面放着很多盒子和衣服,这时旁边房间里有一名妇女准备起来上厕所,他就躲到小房间的门后,这名妇女用手摸,摸到躲在门后的他后就用手拉住他的衣领,他用手甩这名妇女的脸,想摆脱她,这名妇女死命抓住他的衣领不让他逃跑,他往厨房里拖,这名妇女咬住他的左手大拇指,他跑到厨房就推开这名妇女把厨房的门关上,从厨房的窗户顺着煤气管道往下爬逃走了。他回到工地后,把偷来的钱数一数,一共是360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相关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