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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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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符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方市某镇某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男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方市某镇某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男,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方市某镇某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秀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琼D6EQ81号二轮摩托车从东方市东河镇开往东河镇旧村方向。14时54分许,车行至东方市东河镇旧村路段时,适遇被告人符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灯光系统、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琼D68854号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而来,两车会车时发生对向刮碰,造成被告人刘某、符某和乘车人符某2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方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符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检验,刘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268mg/100ml;符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4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符某在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琼D6EQ81二轮摩托车从东方市东河镇开往东河镇旧村方向。14时54分许,车行至东方市东河镇旧村路段时,适遇被告人符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灯光系统、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琼D68854二轮摩托车从对向驶来,两车会车时发生刮碰,造成被告人刘某、符某和乘车人符某2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方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符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检验,刘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268mg/100ml;符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45mg/100ml。

另查明,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符某和乘车人符某2三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人刘某、符某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医疗费及车辆修理费,乘车人符某2自行承担其在事故中受伤后的所有费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符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肇事车辆照片,证人符某2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分析报告》《车辆碰撞检验意见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声明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其处罚应比被告人符某重。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王 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凤羽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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