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男,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方市某镇某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明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符某与同伙唐某、唐某2、周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东方市感城镇陀烈村某小卖部处打台球,看到后壁村的被害人韦某也在场,四人以韦某之前与他们有过节为由,私下议论报复被害人韦某之事宜。于是,唐某2先拿起台球棍走过去往被害人韦某身上打了一棍,韦某被打后往公路没跑出几步,又被唐某打倒在地,接着,被告人符某及同伙周某等人冲上去围着被害人韦某殴打。韦某挣脱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符某等人又继续追赶被害人韦某。符某没有追上,在返回小卖部时,看到被害人韦某的摩托车遗留在该处,并被他人用石头打砸,于是符某拨出摩托车油管,用打火机点火将摩托车烧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常住人口信息》《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证人李某、唐某3、符某2、兰某1、兰某2的证言,同案人唐某、唐某2、周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被告人符某的供述和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故意挑起事端,与同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烧毁他人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意见是对其判处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符某与同伙唐某、唐某2、周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东方市感城镇陀烈村村委会交叉路口附近小卖部处打台球,看到后壁村的韦某也在场,四人以韦某之前与他们有过节为由,商议报复韦某。唐某2先拿起台球棍走过去往韦某身上打了一棍,被害人韦某被打后往公路没跑出几步,又被唐某打倒在地,接着,被告人符某及周某等人冲上去围着韦某殴打。韦某挣脱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符某等人又继续追赶韦某。符某没有追上韦某后返回小卖部,看到韦某的摩托车遗留在该处,并被他人用石头打砸,于是符某拨出摩托车油管,用打火机点火将摩托车烧毁。 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被烧毁的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韦某的陈述。其陈述证明,2014年2月12日中午,他去公爱农场取钱后开摩托车到陀烈村一小卖部接韦海标去唐秋龙家,他到小卖部后没有看到韦海标和唐秋龙,看到“阿雨”和一个男的坐在摩托车上,摩托车在小卖部公路旁边停放着,有一个年轻男子走过来,小卖部负责收钱的那个女的也跟在后面,突然那个男子从后面拿出桌球杆打他,他用手挡住,然后“阿飞”、“阿龙”还有一个人就过来把他打倒在地上,四个人对他拳打脚踢,其中有人用石头打他,打到他右眉角,他挣扎起来沿着乡道向感城方向跑,“阿龙”和其中一个人在他后面追,拿着桌球杆打他的那个人骑摩托车追他,“阿飞”坐在摩托车上面,快到孟子村时他被“阿飞”和那个男子追到,他们两个又用拳头把他打倒在地,他挣扎起来跑进了旁边的一家农户家,把门反锁,他们踹门,过了一会,他们看到有人来就走了。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言证明,2014年2月12日下午15时30分许,他开摩托车拉“阿雨”,“阿兴”开摩托车拉“阿龙”到陀烈村委会路口对面小卖部,看到“阿飞”和唐秋龙在打桌球,“阿宾”和一个后壁村人也在打桌球。过了一会有一个后壁村的年轻男子开摩托车从公爱农场来到小卖部,说了一句脏话,唐某就拿着桌球杆朝那个后壁村人打过去,桌球杆被打断了,那个人倒在地上,“阿兴”过去捡起桌球杆朝那个后壁村人身上打,“阿龙”也过去用拳头打,那个后壁村人从地上起来就跑,“阿兴”和唐某就追。他跟“阿雨”说这里有人打架,我们不要在这里,然后就开摩托车拉“阿雨”到村委会那里,他们停下来,听到砸车的声音,他和“阿雨”回到斜坡那里看,看到那名后壁村男子停放的摩托车倒在地上,摩托车已经被砸坏,“阿宾”、“阿兴”、唐某三人站在被砸坏的摩托车旁边。 辨认笔录。证明李某辨认出被告人符某就是2014年2月12日16时许在陀烈村委会路口对面小卖部殴打他人的外号叫“阿兴”的男子。并辨认出了参与殴打他人的唐某、周海龙及被殴打的后壁村男子韦某。 2、证人唐某3的证言。其证言证明,过了一会,他看到“阿三”开摩托车从公爱农场方向过来,把车停在小卖部公路旁边,下车来到小卖部前面,突然看到“阿三”倒在地上被“阿兴”、“阿宾”、“阿龙”、唐某四人围在中间打,“阿三”站起来后往民兴村方向跑,“阿兴”、“阿宾”、“阿龙”、唐某在后面追。他把摩托车开到小卖部对面停放后走出来,看到朋友李某开摩托车来到小卖部,他就跟李说这里有人打架,我们到村委会那里去看,李某就开摩托车拉着他到村委会上面看,一会“阿宾”和“阿龙”先回来,后面唐某、“阿兴”、“阿飞”三个是开摩托车回来的。他和李某往村委会的房子里面走,听到砸车的声音,他们两个又走到拐弯处看,看到摩托车倒在地上,“阿兴”站在摩托车旁边拿着打火机点烟,唐某、“阿宾”、“阿飞”、“阿龙”四个站在小卖部前面,他下去将他的摩托车开出来时看到倒在地上的摩托车着火了。其证言还证明“阿龙”名叫周海龙、“阿飞”名叫周某、“阿宾”名叫符德宾、“阿兴”名叫符某,都是东方市感城镇陀烈村委会椰子村人,唐某外号叫“小飞”,是东方市感城镇陀烈村委会槟榔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