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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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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方敏犯受贿罪、被告人符方雄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方敏,男,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大专文化,2005年至2013年11月任东方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2013年11月20日任中共东方市直属机关工委书记(正科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方敏,男,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大专文化,2005年至2013年11月任东方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2013年11月20日任中共东方市直属机关工委书记(正科级)。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希善,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素云,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方雄,男,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东方市某中学职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辩护人符运杰,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方敏犯受贿罪、被告人符方雄犯行贿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明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方敏及其辩护人叶希善、黄素云、被告人符方雄及其辩护人符运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方敏于2005年11月至2013年11月任东方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主管市扶贫办工作。在其任职期间,是东方市政府开展“贫困地区农户种植橡胶”扶贫开发项目的时期,市扶贫办每年都有采购橡胶苗项目。符方敏见有利可图,就让其弟弟被告人符方雄操作,于2009年2月注册成立了东方晖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符晖、符某3和符某4,公司法人代表是符晖,公司成立后实际业务操作由符方雄负责。

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东方市扶贫办有几批橡胶苗采购业务,被告人符方敏利用职务之便,暗箱操作。对于涉及橡胶苗数量多金额大的采购项目,在公开招投标中,提高投标人的标准和要求,导致两次公开招投标流标,在邀请招标中又与被告人符方雄相互勾结,串通围标,使晖盛公司得以中标。而对于涉及橡胶苗金额在10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则采用议标的方式,让晖盛公司得以承接这些议标采购项目。三年间,晖盛公司承揽市扶贫办大部分的橡胶苗采购项目,以部分不合格的产品充当合格产品提供给市扶贫办,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从中获取高额利润。晖盛公司获利后,被告人符方雄为答谢被告人符方敏,先后送给被告人符方敏60万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移送函》《常住人口信息》《任职通知书》《橡胶苗采购合同书》《审计取证单》《东方市扶贫办关于提供审计相关资料的情况说明》《东方市扶贫办关于2011年橡胶种苗市场采购价格的请示》《关于东方市2011年贫困乡镇橡胶种苗采购项目流标情况说明》《招标公告》《东方市2011年贫困乡镇橡胶苗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东方市林业局关于〈东方市2012年橡胶种植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东方市扶贫办橡胶苗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东方市扶贫办2013年橡胶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流标的报告》《东方市扶贫办关于2013年扶贫橡胶苗采购项目改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请示》《橡胶苗采购招标投标实施方案》《中标通知书》《东方市扶贫办橡胶苗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扣押清单》《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案经过》《关于给予苏某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王某2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苏某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王某2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东方晖盛公司注册成立材料,《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关于东方市扶贫橡胶苗品种鉴定报告》,证人符某1、符某2、符某3、符某4、陈某、文某、李某、张某、奚某、林某、王某1、曾某、梁某、符某、符某2、黎某、苏某、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符方敏、符方雄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方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0万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方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符方敏共计6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符方敏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解称,指控他受贿的60万元中有20万元是他向符方雄借的。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事实方面,最后一笔20万元是借款,中间零散给的2万、8万、10万中含有赡养费;2、被告人符方敏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符方敏积极退赃17万元,认罪态度良好,是初犯、偶犯,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发生在亲兄弟之间,主观恶性不强。综上,应当对符方敏减轻处罚。对其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共东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东方市扶贫办原主任符方敏构成自首的说明》《关于原市扶贫办主任符方敏向市纪委反映苏某等人涉嫌违纪问题的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符方雄辩解称,指控的数额里面有20万元是他哥哥符方敏向他借的,对其他的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方雄犯行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起诉书认定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符方雄通过中国银行转账给被告人符方敏的20万元为行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方雄行贿的金额为40万元而不是60万元。2、本案的行为应为晖盛公司的法人犯罪行为,不是符方雄的个人行贿行为,应以晖盛公司法人行贿定性;3、被告人符方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一贯表现好、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偶犯、初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方雄与被告人符方敏又是亲兄弟的特殊关系,本案与一般的行贿有所区别。根据被告人符方雄在本案中的表现,应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同时具备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方敏于2005年11月至2013年11月任东方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主管市扶贫办工作。在其任职期间,是东方市政府开展“贫困地区农户种植橡胶”扶贫开发项目的时期,市扶贫办每年都有采购橡胶苗项目。符方敏见有利可图,就让其弟弟被告人符方雄操作,于2009年2月注册成立了东方晖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符晖、符某3和符某4,公司法人代表是符晖,公司成立后实际业务操作由符方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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