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重字第3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跃,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喻某,男,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辩护人喻学林,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积良,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6日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梁某、喻某、黄某犯滥伐林木罪,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喻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梁某、喻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海南二中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喻某、黄某及辩护人黄跃、喻学林、卢积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5日,东方市林业局同意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东河镇保丁旧址坡265.4667公顷的桉树林进行更新改造。2013年1月至11月,海南省林业厅分三次共批准该公司更新采伐桉树870亩,并由东方市林业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梁某将同海南省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的近四千亩桉树林转让给被告人喻某砍伐。2013年12月2日,梁某将该片农业综合用地转包给被告人黄某种植耕作。2013年3月份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梁某、喻某、黄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喻某雇请工人将东河镇大广坝库区保丁村旧址的桉树砍伐并销售,梁某和黄某雇请挖机将砍伐后的桉树头和灌木林等推挖采伐。经调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的面积为1765.32亩。经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的1765.32亩林地进行调查评估,被伐林地总面积为1765.32亩,总立木蓄积量为4911.5996立方米,其中被用锯采伐的林木面积为1201.65亩,林木蓄积量为3399.8283立方米;被机械推挖采伐的林木面积为563.67亩,林木蓄积量为1511.7713立方米。 2014年5月份,被告人梁某、喻某、黄某相继到东方森林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梁某、喻某、黄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熊某、张某、张某2、张某3、吉某、张某4、刘某、陈某、张某5、吴某、梁某2、陈某2、李某、黄某、谭某、卢某、黄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及相片;4、鉴定意见;5、书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林权证》、《海南省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协议书》、《公证书》、《更新改造林地申请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承包砍伐桉木协议书》、《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情况说明》、《东方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关于东方市东河镇保丁老村村委会俄贤岭山脚林木被伐的现场调查评估报告》《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喻某、黄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梁某辩解称:其对起诉书的指控有异议,其不知道树木砍伐的数量,树木已经转卖给喻某,其没有参与砍伐和出卖树木,林业站在树木砍伐前是去划线的。其有监管不到位的过错,对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梁某的行为定性为滥伐林木罪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案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但尚未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情况。琼森公(技)字(2014)第028号《关于东方市东河镇保丁老村村委会俄贤岭山脚林木被伐的现场调查评估报告》不足为凭,该报告计算蓄积量时没有扣除有采伐许可证的870亩、蓄积量2281立方米。喻某和黄某砍伐的蓄积量有重复计算,蓄积量4911.5996立方米纯属主观臆断。出具报告的程序违法,鉴定人只根据办案人员的陈述和要求作出报告,并没有全部清点鉴定对象。2、尊重梁某的意见做罪轻辩护,梁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情节轻微,危害性小,梁某的行为是在东方市林业局批准改造残次林之后,采伐许可证迟迟未予以颁发时,为了赶季节抢工期,遵照林业局的批示,在有林业站人员指挥界限的情况下,对砍伐林木的承包者没有尽到监督义务让其砍伐了批准改造的残次林。梁某投案自首,没有前科劣迹,判处其缓刑没有社会危险性。3、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应定单位犯罪,量刑应当从轻。因此,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处以缓刑。对其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东府林证字(2012)第000546号《林权证》、《东方市林业局关于同意海南新科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立海南黄花梨等珍贵树种师范基地的复函》、《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俄贤岭黄花梨培育师范基地项目备案的通知》、《海南省东方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海南省东方市俄贤岭黄花梨培育示范基地建设规划》、《东方市俄贤岭黄花梨培育示范基地人工桉树林更新改造作业设计说明书》、《关于海南省东方市黄花梨示范基地建设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报告》、《更新改造林地申请表》、《照片》两张、东方万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执照及其税务登记证、经东方市公证处公证过的协议书、《木材砍伐承包补偿合同》、梁某与黄某签订的协议书、东方万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机读档案材料、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三份、股东梁继强、符进平的证言及其两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东方万利公司名义开具的对账单和证明、《木材砍伐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收据记账联三张、东方万利公司与东方发善林业种植有限公司进行诉讼的证据、黄某提供的收据两张、《东方市林业局关于请求将东方市俄贤岭黄花梨培育示范基地纳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项目的请示》等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