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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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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圣兵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圣兵,男,汉族,福建省福州市某县人,硕士研究生,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蕲春县恒风船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北省蕲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圣兵,男,汉族,福建省福州市某县人,硕士研究生,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蕲春县恒风船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北省蕲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南京市鼓楼区第一届政协委员,住湖北省蕲春县某大道某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薇,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圣兵犯行贿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秀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圣兵及辩护人孙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许,被告人林圣兵在福建、上海购买三艘旧船欲用于营业渔业运输辅助船,但这三艘旧船因失修在福建、上海办不了年检。林圣兵打听在海南用钱打点可以办理船舶检验证等相关手续。为了让这三艘失修的渔业运输辅助船通过船舶检验,林圣兵就联系高某(另案处理),谈好打点费用让高某在海南找人先办理一艘船舶的相关手续,包括船舶船名号申请、船舶检验、船舶入户、船舶过户、船舶注销等手续。就此事高某联系海南省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海监大队大队长张某(已被提起公诉),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张某答应船舶船名号申请、船舶入户、船舶过户、船舶注销等手续由他找人办理,船舶检验手续由他找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白马井分局局长陈某(已被提起公诉)帮助办理。在办理琼东方F8022船舶相关手续期间,被告人林圣兵分六次共将165万元转入符某及东方顺通船舶运输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通过高某将钱送给张某等人。收到钱后,高某安排符某分别从中拿出75.5万元送给张某,后张某从中拿出40万元送给陈某,35.5万元作为自己的好处费。剩余89.5万元,其中50万元偿还林圣兵与高某之间的债务,39.5万元作为高某的介绍费。

2010年8月,被告人林圣兵派吴某来到东方办理琼东方F8022过户和注销的申请手续,并授意吴某与张某继续谈办理第二艘、符三艘船舶相关手续的价格问题,最后谈妥以100万元的价格办理两艘船舶相关手续。同样由被告人张某负责办理船舶船名号申请、船舶入户、船舶过户、船舶注销等手续,由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白马井分局局长陈某办理船舶检验手续。在办理琼东方F8023、琼东方F8024船舶的检验手续期间,被告人林圣兵分别两次共将40万元送给陈某,将30万元送给张某。后因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渔业船舶不能转为沿海船舶,林圣兵不想办理接下来的过户和注销手续,故未将余下的30万元支付给张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常住人口登记表》《代表证》《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证明》《入户证明》《会议记录》,企业登记资料,《申请书》《渔业船舶检验记录》《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渔业船舶吨位证书》《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报告》《渔业船舶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关于调整白马井检验站业务范围的通知》《关于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潭门、白马井、三亚分局检验管辖辖区的说明》《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借记卡明细账单》《借记卡资料查询表》《现金存款凭证》《交易单》《取款凭条》《扣押清单》《船舶检验费记录》,证人张某、高某、吴某、陈某2、符某、陈某、卢某、赵某、吉某、罗某、陈某3、蔡某、许某、陈某4的证言,被告人林圣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圣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145.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解意见是“我不认为有这么大的数额,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林圣兵通过高某向张某行贿35.5万元、向陈某行贿4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2、指控林圣兵向张某行贿30万元、向陈某行贿40万元,属事实不清;3、林圣兵主观上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罪过,客观上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4、林圣兵案件发生在2010年7月13日,止于2011年1月10日,对其应适用当时的行贿罪处罚规定,而不应适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处罚规定;5、林圣兵于2014年7月4日被通知到案后,如实坦白交代了全部案件事实,并积极主动提供了全部转账凭证,帮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了全部案件事实,节省了诉讼资源,且至今认罪悔罪,自愿接受法律的公正惩处。综上所述,本案指控林圣兵办理船舶相关手续的行为,是代表单位,而非个人。如若违法,可否考虑对单位判处罚金,而免予林圣兵的刑罚,如若不可,恳请合议庭对林圣兵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许,被告人林圣兵在福建、上海购买三艘旧船欲用于营业渔业运输辅助船,但这三艘旧船因失修在福建、上海办不了年检。林圣兵打听在海南用钱打点可以办理船舶检验证等相关手续。为了让这三艘失修的渔业运输辅助船通过船舶检验,林圣兵就联系高某(已被判决),谈好打点费用120万元让高某在海南找人先办理一艘船舶的相关手续,包括船舶船名号申请、船舶检验、船舶入户、船舶过户、船舶注销等手续。高某联系海南省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海监大队大队长张某(已被判决),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张某答应船舶船名号申请、船舶入户、船舶过户、船舶注销等手续由他找人办理,船舶检验手续由他找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白马井分局局长陈某(已被提起公诉)帮助办理。在办理琼东方F8022船舶相关手续期间,被告人林圣兵分六次共将165万元转入东方顺通船舶运输公司及其财务人员符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通过高某将钱送给张某等人。收到钱后,高某安排符某通过支取现金及转账将75.5万元送给张某,剩余89.5万元,其中50万元偿还林圣兵与高某之间的债务,39.5万元作为高某的介绍费。张某收到75.5万元后从中拿出40万元送给陈某,35.5万元作为自己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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