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刑初字第541号 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少熊,曾用名覃少雄,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抓获,同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少熊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少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初某天,被告人覃少熊在三亚市新好景酒店向被害人肖某某谎称三亚市港务局将兴建第四住宿区第3期旧楼拆建新楼项目(该项目于2007年11月19日获批建设三幢职工安置楼,并已于2012年前建成并向搬迁职工出售,交付使用)中的第四幢新楼,自己在该项目中有四套住房指标可以转让,每个住房指标转让费为人民币24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如欲购买需立即交付定金80000元。被害人肖某某信以为真,并于同年1月18日与被告人覃少熊在新好景酒店签订协议:被害人肖某某将定金80000元交予被告人覃少熊,并预订一个住房指标。2014年1月23日,经被害人肖某某介绍,被害人欧某某与被告人覃少熊签订协议,被害人欧某某支付定金160000元给被告人覃少熊并预订二个住房指标;同年3月20日,被害人肖某某的妻子何某某也与被告人覃少熊签订协议,向覃少熊支付定金80000元并预订一个住房指标。至此,被告人覃少熊通过虚构事实,共诈骗320000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还债等花销。 另查明,被告人覃少熊已退还被害人欧某某1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少熊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覃少熊)、抓获经过,被害人提供的协议书三份、收据三份,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三亚港务局提供的证明、《三亚港四区职工经济适用房2、3号楼选房实施办法》、《三亚港四区经济适用房2、3号楼购房方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4274号《民事判决书》;证人钟某某、吉某某、陈某某、欧哲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何某某、欧某某的报案书及陈述笔录;被告人覃少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少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达人民币3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少熊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覃少熊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被害人殴小婧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少熊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赌博,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少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覃少熊分别退赔人民币80000元给被害人肖某某、退赔人民币80000元给被害人何某某、退赔人民币142000元给被害人欧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杨玉 审 判 员 黄伟佳 人民陪审员 王 彬 8f7joi23rtx928ovts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少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