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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斌,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按规定投入必要的资金,使作业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雇佣被害人刘某驾驶斯太尔货车在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燕鹏窝村小毛峪的废弃石料厂运输渣土。17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该废弃石料厂斜坡处指挥刘某卸车时,未能落实安全措施,未及时提醒驾驶员卸车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刘某驾驶的斯太尔货车侧翻坠落,造成被害人刘某死亡。经济南市历城区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14年12月10日,民警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家中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辩解该起事故刘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历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不当,被害人刘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夜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按规定投入必要的资金,使作业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雇佣刘某、刘宜某、徐某某利用挖掘机、大货车等设备挖掘、装卸、运输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燕鹏窝村小毛峪山一处废弃石料场的渣土。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徐某某驾驶挖掘机负责装车,刘某、刘宜某分别驾驶鲁AXXX9红色陕汽奥龙翻斗车、鲁AXXX2红色斯太尔货车将渣土从石料场西南角(有一个磕石机)处拉到东北角的一个斜坡处,在斜坡边缘将把渣土倒到下面去,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指挥运输渣土车的倒车、卸车和自行开铲车把倒在斜坡上面的渣土往斜坡下推。17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该废弃石料厂斜坡处指挥刘某驾驶鲁AXXX9红色陕汽奥龙翻斗车卸渣土时车辆侧翻坠落至斜坡底部,造成被害人刘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济南市历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刘某某在指挥刘某卸车作业时未能落实安全措施,未及时提醒驾驶员卸车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被害人刘某对卸车作业现场观察不仔细,没有正确操作使用运输车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刘某某选在夜间私自组织人员进入废弃石料场进行挖掘、运输渣土作业,作业现场未投入必需的资金,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案发当日,民警口头传唤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6日时许,刘某某让其到燕鹏窝村西边的一处废弃石料场干活,当时有辆挖掘机和两辆渣土车在干活,挖掘机司机走了,刘某某让其用挖掘机给两辆渣土车装车,到17日凌晨4时许,刘某开走一车,其在装第二辆渣土车时,发现刘某卸车的地方没有灯光了,其和刘某赶紧跑到坡底下,看到刘某某抱着刘某,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在干活现场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设施,晚上光线不好,很容易出事。刘某某一直拿着手电筒在卸车的那边。感觉是现场那个坡比较高,刚垫上的泥土比较松软,车斗上翻的时候,重力往泥土较松软的一侧倾斜,容易出现车辆侧翻的情况。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6日17时许,其和刘某开着各自的大车去燕鹏窝村西的小毛峪山上的一处废弃的石料场给刘某某干活,刘某某指挥其和刘某、开挖掘机的人开始干活,挖掘机负责装车,其和刘某负责将渣土从石料场西南角一个磕石机处拉到东北角的一个陡坡处,在斜坡边缘把渣土倒到下面去,约定一车35元,刘某某负责指挥其和刘某倒车和开铲车把倒在陡坡上面的渣土往斜坡下推推。20时许一起在刘某某家里吃饭,21时许,回到山上继续干活,17日4时许,其正在磕石机处装车时,挖掘机司机说刘某掉下去了,其和挖掘机司机赶紧跑到坡下,看到翻斗车侧翻,刘某某抱着刘某,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和刘某每次倒车的时候都是刘某某拿着手电筒在后面指挥,看着往后倒车,车倒到停车位置时,刘某某会口头提示,其停好车后就开始倒渣土,倒完后刘某某开着铲车把陡坡上的渣土往斜坡下面推推,作业现场没有设置什么安全设施,夜里光线不好,很容易出事。

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6日17时许,刘某某雇刘某去燕棚窝村小毛峪拉渣土,山上没有照明设备,刘某某指挥倒车,刘某起顶卸渣土时发生侧翻而死亡,不要求做尸检。

4、济南市历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明,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刘某某在指挥刘某卸车作业时未能落实安全措施,未及时提醒驾驶员卸车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被害人刘某对卸车作业现场观察不仔细,没有正确操作使用运输车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刘某某选在夜间私自组织人员进入废弃石料场进行挖掘、运输渣土作业,作业现场未投入必需的资金,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5、现场勘验工作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燕鹏窝村西小毛峪山场上等相关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各1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7、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7日5时许,港沟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赶到医院时刘某已经死亡,民警口头传唤刘某某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