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某,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某,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黎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3日10时25分,被告人刁某某驾驶鲁AXXXX7号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三官庙南头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袁家至城子南北路向北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宇峰牌电动三轮车(承载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刁某某拨打急救电话,让周围群众帮忙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刁某某赔偿了受害人及亲属的各项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隗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受害人张某某的病历、放弃鉴定的申请,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到条、谅解书一宗、历城区人民法院财务结算票据,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事故发生后刁某某让周围群众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其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和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刁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龚 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