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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任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2008年11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三日;2010年9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2008年11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三日;2010年9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并于2010年9月13日至2013年9月13日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彦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和吴某某(已判决)经预谋后,于2012年8月9日由吴某某以“郝玉德”的虚假身份与济南市牧马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2012年8月9日至11日租用该公司的鲁AER771号黑色帕萨特轿车1辆(车主于某某)。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任某某、吴某某使用吴某某的照片通过他人制作了名为“于某某”的虚假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后二人联系被害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附近见面,由吴某某冒用车主于某某的名义,利用名为“于某某”的虚假身份证和行驶证等,用租赁的鲁AER771号黑色帕萨特轿车抵押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18万元。当日,张某某向被告人任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69200元后将黑色帕萨特轿车开走。8月11日中午,因汽车租赁合同到期未归还车辆,济南市牧马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利用GPS定位系统找到鲁AER771号黑色帕萨特轿车并将该车开走。当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发现抵押的黑色帕萨特丢失遂报警。2014年12月1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吴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7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9.9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证人于某某、安某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汽车租赁合同、借条、收条各1份,书证名为“于某某”的虚假身份证、名为“郝玉德”的虚假驾驶证等一宗,书证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清单、个人业务凭证等一宗,辨认笔录,(2013)历城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以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和车辆所有权证明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人民陪审员  吕 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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