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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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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积权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屯刑初字第00043号 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积权,男,汉族,1947年1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休宁县,原黄山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二队退休职工,住黄山市屯溪区。1999年12月30日因涉嫌利用邪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屯刑初字第00043号

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积权,男,汉族,1947年1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休宁县,原黄山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二队退休职工,住黄山市屯溪区。1999年12月3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00年1月28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8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00年7月2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8月19日释放,8月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呈请劳动教养三年,同年11月20日黄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不予劳动教养决定。2014年9月1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振序,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积权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积权及黄山市屯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许振序、陈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积权多次向张某、吴某等人传播宣传“法轮功”邪教、劝其“三退”,并将载有“法轮功”内容的“护身符”送给程某丙、程某丁。

2007年间,被告人徐积权利用驾校带训之便,经常向同事、学员杨某甲、陶某等人传播宣传“法轮功”邪教,劝其“三退”,并要求其加入“法轮功”组织。

2014年9月19日上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徐积权住处查获“转法轮”书籍、“护身符”、学法心得、下载大量“法轮功”内容的MP3、MP5和“好又美”收音机等物品。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交以下主要证据:查获的邪教书籍、“法轮功”学习笔记、MP3、MP5等物品;被告人徐积权的户籍信息及供述、不起诉决定书;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积权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积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在庭审调查和辩论阶段一直表现沉默,拒绝回答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讯问,拒绝辩论。

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积权的行为社会危害结果不严重。徐积权向他人宣传邪教,大多数人员是躲避、离开、拒绝接受;2.被告人徐积权传播的邪教宣传品数量有限,情节较轻;3.被告人徐积权也是“法轮功”邪教思想的受害者;4.被告人徐积权年老体弱,没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综上意见,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采纳。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4月至5月,被告人徐积权在安徽省黟县诚信驾校带训期间,经常利用学车休息时间向同事、学员杨某甲、陶某、黄某甲、杨某乙、王某甲、程某甲等人传播宣传“法轮功”、“真善忍”、“讲真相”等邪教,劝其“三退”,要求同事、学员加入“法轮功”组织,大家没有理睬。

二、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积权多次实施向他人传播宣传“法轮功”、劝他人“三退”等邪教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至5月间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徐积权到屯溪区阳湖东路叶某家中,给其“转法轮”书籍,向其宣传“法轮功”邪教,遭到叶某的阻止。

2.2014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徐积权到屯溪区阳湖东路吴某家中,向其宣传“灾难来临,默念法轮佛主保佑,可以避免灾难”等言论,后吴某报案。

3.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积权约正在患病的胡某到屯溪广宇桥下见面,在约定的地点向其宣传“法轮功”,散布习练“法轮功”身体会好等言论,胡某不予理睬。

4.2014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积权到屯溪区天都小区程某乙家中,向其宣传“法轮功”邪教,程某乙借故离开。

5.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积权到屯溪区永佳福邸小区程某丙家中,给其内容为“天赐洪福、吉祥如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遇难呈祥”的“护身符”卡片,并向其宣传“法轮功”邪教,劝其“三退”,被程某丙怒斥离开。

6.2014年7月至8月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积权到屯溪区戴震路程某丁家中,劝其“三退”,给其内容为“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护身符”卡片,向其宣传攻击共产党和“法轮功”邪教的言论。

7.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积权到黄山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物质分公司留守处找到程某戊,向其宣传“法轮功”邪教,程某戊不予理睬。

8.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积权到屯溪区阳湖邮政所门口遇到王某乙,欲向其宣传“法轮功”邪教时,被王某乙察觉而未予理睬。

9.2014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徐积权到屯溪区延安路张某家中,劝其“三退”,宣传“法轮功”和反对共产党的言论,被张某劝阻离开,后张某报案。

三、被告人徐积权为传播“法轮功”而持有邪教宣传资料。

2014年9月1日上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徐积权住处查获“转法轮”书籍、“护身符”卡片、“学法心得”共10余份、MP3、MP5和“好又美”收音机共5个等物品。

2014年9月22日至11月6日,黄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通过对查获的涉案物品进行电子物证检查,从中提取“法轮功”宣传资料2373个文件,作出《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2014年11月11日,黄山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对《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中“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的全部数据进行审查评定,结论为:均属“法轮功”邪教组织资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