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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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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涛,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涛,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4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涛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15年1月1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孙涛翻墙进入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郭店办事处山头村段某某家中,意图盗窃财物。孙涛进入房间后被段某某发现,随即用锤子击打段某某,并手拿菜刀对段某某进行威胁,当场劫取人民币3900元及一个金佛(已追回)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金佛价值人民币1120元。

二、盗窃罪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孙涛驾驶二轮摩托车,后窜至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卫东新村、淄博市周口区王村镇王村、济南市历城区鲍山办事处路家洼村、郭店办事处山头村等地,多次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盗窃现金、茶叶、香烟、人民币纪念册等财物,经物价部门鉴定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259元。2015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将孙涛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物证摩托车、菜刀、锤子,书证段某某门诊病历、购货发票、章丘市人民法院(1999)章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章丘市人民法院(2006)章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失主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段某甲、段某乙、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孙涛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孙涛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孙涛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7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红色铃木王125摩托车一辆(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郭店派出所),予以没收;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6159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及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人民陪审员  吕 新

人民陪审员  张 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