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历城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广水,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商河县财政局局长兼济南济商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商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福勇,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水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1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水及其辩护人赵福勇均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5月19日建议我院对该案延期审理,6月18日提请我院恢复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 被告人刘广水在任济南济商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等职务便利,与鞠某某(济南济商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已另案处理)、孙某(济南济商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已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后,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通过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山东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本公司公款共计108万元,后该款被刘广水以及鞠某某、孙某等人私分,其中被告人刘广水个人得赃款12万元。 二、受贿罪: 1、被告人刘广水在任商河县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兼商河县城市投资融资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本县工程招标及工程款结算等职务之便,于2010年中秋节至2013年中秋节先后三次收受山东金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价值6999元的三星手机一部及价值3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为其谋取工程投标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利益。 2、被告人刘广水在任商河县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兼商河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本县投资项目发展资金的管理等职务之便,于2012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先后四次共计收受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所送的现金10000元,为其谋取拨付发展资金等方面的利益。 3、被告人刘广水在任商河县财政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负责本县财政预算及拨付资金等方面的职务之便,于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先后两次共计收受商河县白桥镇镇长陈某某所送现金4000元,为该镇谋取财政拨款等方面的利益。 4、被告人刘广水在任商河县财政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负责本县财政预算及拨付资金等方面的职务之便,于2013年春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先后两次共计收受商河县林业局局长窦某某所送现金4000元,为该局谋取财政拨款等方面的利益。 5、被告人刘广水在任商河县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本县财政预算及拨付资金等方面的职务之便,于2013年春节收受商河县计生委主任赵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为该单位谋取财政拨款等方面的利益。 6、被告人刘广水在任商河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本县财政预算及拨付资金等方面的职务之便,于2013年中秋节收受商河县孙集乡乡长田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为该乡谋取财政拨款等方面的利益。 7、被告人刘广水在任商河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本县财政预算及拨付资金等方面的职务之便,于2013年中秋节后收受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主任张某所送现金5000元,为该单位谋取财政拨款等方面的利益。 8、被告人刘广水在任商河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财政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13年中秋节前收受齐鲁银行商河支行行长王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为该单位谋取存款业务等方面的利益。 综上,被告人刘广水共计收受他人贿赂61999元。案发后追缴赃款175000元,赃物三星手机1部。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共同犯罪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扣押清单、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出具的破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广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告人刘广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广水辩称:1、其不负责济南济商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及资金,发放补贴不是其决定的,其所领取的补贴只是违规、违纪,不构成贪污罪;2、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王某某、张某各5000元贿赂,其主观上不想占有该钱,2013年春节期间,王某某、张某给其所送的钱,其事后都退了回去,该两笔钱,其也想退还王某某和张某,只是还没来得及退就案发了,所以该两笔钱不应认定其受贿。其辩护人提出下列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广水等人发放补贴的行为系兼职取酬,不构成贪污罪;2、即使被告人刘广水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广水也系从犯,且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广水还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广水收受王某某、张某的两笔贿赂各5000元,因被告人刘广水本想退还给王某某和张某但尚未来得及退还,所以该两起不应认定为受贿;4、被告人刘广水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的事实 被告人刘广水在担任商河县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于2008年11月19日兼任济南济商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济商公司)总经理。2009年8月,该公司董事长鞠某某与该公司财务经理孙某、副总经理惠某(该三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商量,说几人在商河项目工作很辛苦,可以给几人单独发放一块补贴,具体标准:商河县副县长陶某某每月1.1万元、鞠某某和刘广水每月各1万元、惠某每月8000元、孙某每月6000元;惠某、孙某表示同意,由孙某具体落实。事后鞠某某将此事告知了陶某某和被告人刘广水,二人也表示同意。同年9月,孙某向鞠某某汇报,说“发放补贴的金额每月需要4.5万元,不行找王某某想想办法”,鞠某某表示同意。几天后,孙某对鞠某某讲,可以与王某某的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虚假的财务顾问合同,济商公司以支付顾问费用的名义将款付给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扣下30%的费用,余款返回来。几天后孙某拟好一份《财务顾问咨询业务协议书》,济商公司每月付给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4万元顾问费,有效期24个月。鞠某某同意后,由孙某按公司合同审批手续由相关人员签字,被告人刘广水作为总经理也在该协议上签了字。不久,孙某对鞠某某讲,由于上述合同要扣除30%的费用,套出的款项不够发补贴的数额,不能再以同样的名义签相同的合同,温泉项目刚刚起步,财务费用太高,不好解释,可以从工程上想想办法。鞠某某表示同意。这样孙某又与王某某所在的山东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工程造价合同-《工程项目投资咨询协议书》,与上次一样,履行了相应的签批手续,被告人刘广水也在该协议上签了字。被告人刘广水等人均知道是利用虚假合同套取公款发放补贴。济商公司为此共支付给王某某所在的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财务顾问费和工程咨询费共计108万元,其中54万元以“补贴”的名义发放给被告人刘广水、鞠某某、惠某、孙某、陶某某,被告人刘广水个人实得12万元;9万元由鞠某某以“补贴”的名义送给了赵某甲,3.288万元由济商公司代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缴纳税款,29.112万元由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留下作为税金和费用,剩余12.6万元孙某称用于处理济商公司不好处理的账目。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