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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取保候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路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11时0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HXXXX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大辛桥路口向南右转弯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直行的被害人王某某(后载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向交警人员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80000元,获取了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王某某、张某某户口登记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大队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鉴定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依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李某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通过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获取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谢和星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