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汤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汤阴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汤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汤阴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南省郑州市的烟草零售商店以50元一条的价格收购了950条泰山(红将军)牌卷烟,并在网上与瞿某某商定以60元一条的价格予以销售。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AXXXXF汽车将950条泰山(红将军)牌卷烟运至济南市历城区盖家沟物流中心附近准备交易时,被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当场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卷烟价值共计57000元。

另经法庭审理查明,上述950条泰山(红将军)牌卷烟,2条用于抽查检测,其余暂存于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瞿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机动中队出具的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辨认笔录、工作说明,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案件移送函、移送物品清单,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张某某在未持有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院)。

二、暂存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的948条泰山(红将军)牌卷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