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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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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国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历城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新国,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欣康祺医药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非法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历城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新国,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欣康祺医药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健,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国营,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小学文化,山东欣康祺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月萍,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中专文化,山东欣康祺医药有限公司财务出纳员,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2月5日出生于济南市,高中文化,汉族,山东欣康祺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住济南市槐荫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新国、徐国营、李某某、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3)历城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徐新国、徐国营、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14)济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2015年8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新国及其辩护人刘健、被告人徐国营及其辩护人孙月萍、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和2015年2月13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2014年11月13日和2015年3月12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2015年5月30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欣康祺公司成立,被告人徐新国为负责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药品经营及消杀用品、化工原料的销售。2005年至2011年期间,欣康祺公司徐新国、徐国营、李某某、张某某违反法律法规,以购买承兑汇票、公司经营需要资金、有好的投资项目、借款等为由,向社会公众承诺1%—8.5%的月息,以10天、13天、1个月为期返还本息等方式,非法、变相向108人吸收存款1190979401.97元,返还945246799.88元,未返还245732602.09元。

其中,徐新国参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190979401.97元,徐国营参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27686410元,李某某参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190979401.97元,张某某参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714740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汽车、房地产、寿山石等石制品一宗,上述物品共计价值约人民币31661577.85元。

被告人徐新国于2012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国营、李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2年3月28日、3月23日、6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集资参与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欣康祺公司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新国身为欣康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国营、李某某、张某某身为欣康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新国、徐国营、李某某均不否认,无辩解,亦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被告人徐新国的辩护人提出:徐新国自愿认罪,系初犯,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国营的辩护人提出:徐国营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属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其没有犯罪故意。被告人徐新国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部分集资参与人签名的谅解书。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山东欣康祺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康祺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及消杀用品、化工原料的销售,法定代表人为崔某乙(系徐新国前妻,2011年10月26日离婚),2009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徐国营,2012年12月21日该公司被吊销。被告人徐新国一直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徐国营负责公司的药品经营和车队管理,被告人李某某自2006年3月起担任该公司财务出纳员,2003年起被告人张某某任该公司销售经理。

2005年,欣康祺公司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莱阳市江波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阳江波公司)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赚取部分收益。后徐新国决定以欣康祺公司经营需要资金、有好的投资项目等名义,以高息利诱,向公司的客户和其他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购买承兑汇票,赚取差价;崔某乙受徐新国委托在欣康祺公司的全体员工会上,宣布了因公司需要拓展业务,资金紧张,可以将闲置资金投入公司,公司支付高息。客户的资金打到欣康祺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华盛物资经营部的在齐鲁银行账户以及崔某乙和徐国营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账户。

2005年至2011年期间,欣康祺公司徐新国、徐国营、李某某、张某某违反法律法规,以购买承兑汇票、公司经营需要资金、有好的经营投资项目、借款等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承诺1.5%—8.5%的月息,以10天、13天、1个月为期返还本息等方式,非法、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08人吸收存款1190979401.97元,已返还945246799.88元,未返还245732602.09元(详见附后一览表)。其中,被告人徐国营向李宗某、赵某某等20人非法吸收存款227686410元,未返还22479588元,并从中按一定比例提成;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财务出纳,具体负责记录全部集资参与人投入资金的情况和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并接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电话咨询,故被告人李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90979401.97元,未返还245732602.09元;被告人张某某向史某某、尹某某等11人非法吸收存款47147406元,未返还10015994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