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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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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国升,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为赚取差额利润,开始从非法途径购买大量非碘盐,并先后多次向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市场、还乡店等地的食品加工店进行销售。其中,分两次销售给范某某非碘盐共计2.25吨,得赃款1800元;分三次销售给董某某非碘盐共计1.15吨,得赃款1035元。在王某某的仓库内扣押非碘盐7吨。王某某用于销售的白色编织袋细盐,经检测水不溶物、碘不符合精制盐二级技术指标要求,用于销售的黄色纺织袋粗盐,经鉴定感官、白度、粒度、水不溶物、碘不符合日晒盐二级技术要求。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涉案数量少,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为赚取差额利润,开始从非法途径购买大量无任何标识的劣质粗盐及细盐,主要用于加工调味料及向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市场、还乡店等地的食品加工店进行销售。其中,分两次销售给范某某2.25吨,得赃款1800元;分三次销售给董某某共计1.15吨,得赃款1035元。案发后,在王某某的仓库内扣押黄色编织袋装粗盐5吨、白色编织袋装细盐2吨,从范某某处扣押黄色编织袋装粗盐1025公斤,从董某某处扣押黄色编织袋装粗盐450公斤。经山东省盐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从王某某处扣押的用于销售的白色编织袋细盐,经检测水不溶物、碘不符合精制盐二级技术指标要求,从王某某、范某某、董某某处扣押的黄色纺织袋粗盐,经鉴定感官、白度、粒度、水不溶物、碘不符合日晒盐二级技术要求。上述盐的碘含量均远远低于加碘盐的碘含量标准。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

另查明,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县、平阴县、章丘市至今为碘缺乏县(市、区),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危害,应采取长期供应合格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山东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证明2份、《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证明,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县、平阴县、章丘市至今为碘缺乏县(市、区),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危害,应采取长期供应合格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2、证人时某某的证言证明,自2012年起王某某租赁其位于桑园路16号院落里的房屋作仓库,2014年11月27日到期。

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市场经营熟食,2014年6、7月间,有一中年男子到其熟食店里的推销粗粒私盐,其分两次从该男子处购入45袋,50公斤/袋,40元/袋,购买的粗粒盐外包装为黄色塑料编织袋,没有文字标识,主要用于煮制熟食。

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4月之前一直在济南黄台市场干熟食生意,4月之后准备腌咸菜,2014年春节开始,其从一个中年男子处分三次购买粗盐23袋,50公斤/袋,40元/袋,主要用于煮熟食、腌咸菜等。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王某某的侄子,2014年10月开始给王某某送货,其曾与王某某从桑园路的仓库里装载10袋粗粒盐送到还乡店的一户人家。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从事个体运输,2014年7月左右在寿光配货回济南,接货人系一姓王的中年男子,电话号码为18866415147,双方相识后,该王姓男子又雇其去寿光拉运货物,一共六次,货物是编织袋包装的盐,卸货地点是桑园路东头王姓男子租的仓库。

7、山东省盐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报告四份证明,从王某某处扣押的无标识白色纺织袋细盐经检验碘含量为0mg/kg;无标识黄色编织袋粗盐碘含量为1.06mg/kg;从董某某处扣押的无标识黄色编织袋粗盐经检验碘含量3mg/kg;从范某某处扣押的无标识黄色编织袋粗盐碘含量为1mg/kg,均远远低于国家有关精制盐、加碘食用盐(日晒盐)二级技术指标中碘含量18-33mg/kg的标准。

8、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范某某、董某某辨认向二人销售私盐的是被告人王某某;经张某某辨认,雇用其从寿光运输私盐的王姓男子就是王某某;经王某某辨认,其与王某某与2014年10月初的一天开车去还乡店送盐,买盐的是董某某;经过王某某辨认,范某某、董某某就是向其买盐的客户。

9、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范某某处扣押粗盐1025公斤,从董某某处扣押粗盐450公斤,从王某某处扣押粗盐5吨,细盐2吨。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济南市盐务局历城分局调查笔录证明,2014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济南市盐务局历城分局的配合下,在历城区桑园路仓库查获大量私盐,10月16日,将货主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11、户籍证明1份证明,案发时王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身份情况。

1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相关盐业管理规定,在缺碘地区大量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劣质非碘盐,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成立。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涉案大部分非碘盐尚未流入市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