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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判处罚金六千八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判处罚金六千八百元。因盗窃于2006年3月1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月28日解除劳动教养。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9月8日被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别名李东),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3年12月4日被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乳名路路),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李某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路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段某某、李某乙窜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的济南伟得热工有限公司,翻窗进入该公司仓库,盗窃白色微星U1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该电脑以500元的价格销售至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龙腾科技安防电脑维修店,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15元。

2、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段某某、李某乙窜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的济南伟得热工有限公司,翻墙进入该公司车间和办公室,盗窃两台电脑主机、一台海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后将上述物品销售至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龙腾科技安防电脑维修店,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400元。

3、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段某某、李某乙窜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开源五路的山东银维科技有限公司,翻墙进入该公司车间,盗窃一台电脑主机、显示器和地坦克,后将该电脑主机、显示器销售至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龙腾科技安防电脑维修店,将地坦克销售至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沙河后甸子一废品回收站,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组装电脑价值3730元。

4、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段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济南华荣电炉有限公司,翻窗进入该公司办公室,盗窃台式电脑三台,后将上述电脑销售至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龙腾科技安防电脑维修店,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955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盗窃作案三起,盗窃物品总价值12630元。被告人段某某盗窃作案四起,盗窃物品总价值21585元。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10月7日将李某乙、李某甲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和异议。

经法庭审理查明:

1、2013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段某某、李某乙窜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的济南伟得热工有限公司,翻窗进入该公司仓库,盗窃白色微星U1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该电脑以500元的价格销售至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龙腾科技安防电脑维修店,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15元。

2、2013年9月10日,李某甲伙同段某某、李某乙窜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的济南伟得热工有限公司,翻墙进入该公司车间和办公室,盗窃两台电脑主机、一台海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后将上述物品销售至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龙腾科技安防电脑维修店,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400元。

3、2013年9月21日,李某甲伙同段某某、李某乙窜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开源五路的山东银维科技有限公司,翻墙进入该公司车间,盗窃一台电脑主机、显示器和地坦克,后将该电脑主机、显示器销售至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龙腾科技安防电脑维修店,将地坦克销售至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沙河后甸子一废品回收站,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组装电脑价值3730元。

4、2014年5月11日,段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济南华荣电炉有限公司,翻窗进入该公司办公室,盗窃台式电脑三台,后将上述电脑销售至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龙腾科技安防电脑维修店,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955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盗窃作案三起,盗窃物品总价值12630元。被告人段某某盗窃作案四起,盗窃物品总价值21585元。案发后,段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公安人员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10月7日将李某乙、李某甲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本院(2006)历城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1份、济劳教字(2006)第071号济南市劳动教养决定书1份、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1份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李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判处罚金六千八百元。因盗窃于2006年3月1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月28日解除劳动教养。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9月8日被罚款伍佰元。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龙腾科技安防电脑维修店老板,2013年秋天,李某甲、段某某及一个戴蛤蟆镜的男子卖给其一台白色微星笔记本电脑。后来隔时间不长,李某甲又两次到其店里卖给其台式电脑一台、联想电脑主机一台。2014年5月,段某某的一个朋友开面包车送来两台长城显示器和三台电脑主机,其给了段某某500元。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济南华荣电炉有限公司职员,2014年5月12日上午,其到办公室发现技术室的三台电脑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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