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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因吸毒于2014年8月22日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因吸毒于2014年8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许仕文,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平杰青,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因吸毒于2012年6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6月10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新岭、李慧芳,均系山东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红,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家源,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华艺集团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因吸毒于2013年12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华艺集团职工,暂住济南市历下区。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佳怡、李坚,均系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北宿镇。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户籍地济南市槐荫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峰),男,1989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因吸毒于2013年12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铁军,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又名胡景涛),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万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因吸毒于2012年6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6月10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高官寨镇。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徐某甲、张某甲、程某某、郑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张某乙、徐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许仕文、平青杰,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新岭、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李红、刘家源,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佳怡,被告人郑某某、冯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魏铁军,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徐万怀,被告人张某乙、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罪

2014年10月10日、12日、22日,刘某欲吸食冰毒,遂让被告人李某某为其购买,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向贾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5个(约3克),并将其交给刘某,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共获利45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用郑某某的驾驶证在济南八中附近的联创宾馆开房并支付房费后,在该房间内容留郑某某、徐某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一次。

(二)2014年5、6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其朋友张某某位于济南市经六路阳光商务酒店4013房间的办公室内,先后容留张某甲及张某甲、梁某吸食毒品两次。

2014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济南市御景城小区的公交站牌附近,在其号牌为鲁AM234H的迈腾汽车内,容留张某乙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济南市和平路诚基中心附近,在其号牌为鲁AM234H的迈腾汽车内,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在其朋友邢伟承包的位于济南市经四路的槐荫医院的食堂包间内,容留张某甲、程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号牌为鲁AM234H的迈腾汽车伙同程某某、张某甲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一快递公司取快递后,在该车内容留程某某、张某甲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一个小树林旁边,在其驾驶的号牌为鲁A5351Y的桑塔纳2000轿车内,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经王某某联系,在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购买冰毒后,在其号牌为鲁AM234H的迈腾汽车内容留王某某吸毒1次,后在返回市区的路上,其在该车内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10月3日、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号牌为鲁AM234H的迈腾汽车内,先后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二次。

(三)2014年2月,被告人徐某甲让苏某在济南市历城区柳行小区的一家小旅馆登记一个房间,由徐某甲付房费,后徐某甲在该房间内容留苏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让苏某在济南市黄台南路的鸿腾宾馆开房,由徐某甲付房费,后徐某甲在该房间内容留苏某、李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9月,被告人徐某甲在其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阳山庄11号楼2单元201室的家中,容留张某甲、程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8月、10月,被告人徐某甲在其驾驶的号牌为鲁A4E444的白色汉兰达车内,分别容留张某甲、苏某吸食毒品各一次。

2014年10月上旬、10月18日、21日,被告人徐某甲在其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明福苑小区9号楼1单元201室的家中,先后容留苏某吸食毒品三次。

(四)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位于济南市解放东路的华夏良子商务酒店开房后,在该房间内容留孙某某、刘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其公司的别克商务汽车在济南市花园路东头购买毒品后,在该车内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9月、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济南市奥体中路和黄台南路延长线路口往西一片小树林下、济南市经十一路路边,在其驾驶的公司别克商务汽车内,先后容留程某某吸食毒品二次。

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济南市济钢附近的路边,在其驾驶的号牌为鲁A108BY的丰田rav4轿车内,容留程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五)2014年9月及10月1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暂住的位于济南市解放路和山大路交界口西南角的七天连锁酒店970房间内,先后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三次。

2014年9月,被告人程某某在其暂住的位于济南市解放路和山大路交界口西南角的七天连锁酒店970房间内,容留张某甲、徐某甲、康某吸食毒品一次。

(六)2014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济南八中附近的联创宾馆开房后,在该房间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省府东街20号2号楼1单元401号的家中,先后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二次,容留李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七)2014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租住的济南市德裕家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3室内,容留张某甲、孙某某、梁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6月,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济南市德裕家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3室内,容留张某甲、孙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87号的5号平房内,容留梁某吸食毒品一次。

(八)2014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柳东村30号的其朋友刘某甲的老宅子内,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南河岸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内,容留邢某、刘某吸食毒品一次。

(九)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依轩宾馆开房后,在该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二次。

(十)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乙在其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海那城8号楼3单元502室的家中,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乙伙同张某甲、孙某某驾驶其号牌为鲁AT955H的奥迪Q7轿车购买冰毒后,在该车内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十一)2014年7月,被告人徐某乙在其租住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柳行小区5号的平房内,容留张某甲、孙某某、程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