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女,1949年3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刘某丙,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之女。 诉讼代理人徐兆亮,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之女婿。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刘某丙、徐兆亮,被告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的丈夫刘正某与刘世某系叔侄关系,两人因宅基地权属问题存在矛盾。2013年7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丈夫刘正某(已判刑)、母亲李某乙赶到刘世某家院墙外,后李某某、刘正某将刘世某家南侧院墙部分拆除,并从拆除后的墙体进入刘世某的院内,由里向外将剩余的院墙部分推倒,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撕扯。在此过程中,李某某、刘正某用棍子将刘世某的脸划破,将刘世某家中房门、脸盆等物品砸坏,李某某用板凳将赵某某头部砸伤。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李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364元。并就上述请求向法庭提供门诊病历1份、医疗收费单据3份。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辩解,刘世某现在居住的院落有一部分应属其丈夫刘正某所有,其与刘正某进入刘世某现居住的院落推倒了部分围墙及院内的丝瓜架,刘正某打砸了院内物品,但其没有打伤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未就上述辩解提供新证据。 经法庭审理查明: 刘世某与被告人李某某之夫刘正某系叔侄关系。在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朱家庄刘正某祖父刘希某(刘世某的父亲)名下有宅基地一处,刘世某已在该宅基地翻盖房屋并居住数年,刘正某与刘世某就该宅基地权属问题存在纠纷。2013年7月1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及刘正某、母亲李某乙来到刘世某家院墙外,刘正某、李某某将刘世某家南侧院墙部分拆除后进入刘世某的院内,并由里向外将剩余的院墙部分推倒,将院内的丝瓜棚架拉倒。刘世某、赵某某进行阻止,双方发生撕扯,刘正某用棍子将刘世某的脸划破,将刘世某家中房门、脸盆等物品砸坏,李某某用板凳将赵某某头部砸伤。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李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交代其与刘正某未经许可进入刘世某院内,推倒围墙等主要犯罪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82.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世某、赵某某的陈述证明,刘世某和赵某某是夫妻关系,刘世某与刘正某系叔侄关系。刘世某的父亲刘希某去世后,刘世某就在登记在刘希某名下的宅基地上翻盖房子居住。2013年7月10日,刘正某夫妇与刘世某商议该宅基地归属事项未果。7月11日早晨,刘正某和其母亲李某乙、妻子李某某前去刘世某家,刘正某和李某某从刘世某家的南院墙进入院内,将南院墙推倒,院内棚架拉倒,物品损坏,刘正某和李某某还分别殴打刘世某和赵某某。 2、证人刘某甲、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刘世某与刘某甲系父子关系,刘某甲与李某甲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11日早上6时30分,刘正某和李某某未经允许闯入刘世某院内推倒围墙,拉倒棚架,打砸物品,刘正某将刘世某打伤,李某某用板凳将赵某某头部打伤。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刘世某的孙女,2013年7月11日早上,刘正某、李某某到刘世某家推倒围墙,拉倒棚架,打砸物品,殴打刘世某、赵某某。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刘正某的母亲,李某某系刘正某的妻子。因宅基地一事,刘正某与刘世某发生矛盾,2013年7月11日早上,其与刘正某、李某某到刘世某家院墙外,后刘正某、李某某将刘世某家南侧院墙部分拆除,并从拆除后的墙体进入刘世某的院内,由里向外将剩余的院墙部分推倒。 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其系刘世某的女儿,刘世某现住的房子已经有十多年了,在这块宅基地上建房是经过应分得这个院子的刘希某的大儿子同意的。其认为刘正某及李某某的上述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 6、证人霍某某、孙某某、刘某丁的证言证明,霍某某、孙某某均听说刘正某将刘世某的院墙推倒;刘某丁在双方发生争执时上前拉架,但其未看到刘正某扒墙的过程。 7、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李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交代其未经许可进入刘世某院内,推倒围墙、棚架等主要犯罪行为。 8、书证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宗证明,刘世某现居住的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在刘希某名下,同时刘世某及李某乙名下均登记有宅基地。 9、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1份、急救费单据1份及门诊收费单据2份证明,赵某某在案发当天在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282.1元。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朱家庄刘世某家中,以及现场情况。 11、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因上述事实对刘正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但因刘正某右腿受伤暂未送交执行。 1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书证明,经现场勘查,红色铁大门、砖墙、玻璃等被损坏的物品价值1968元。 13、同案犯刘正某供述,刘世某现居住的房屋坐落于其祖父刘希某的宅基地上,刘正某认为自己对该宅基地也享有使用权,刘正某与刘世某就该事商议未果,2011年7月11日早上,刘正某和妻子李某某翻墙进入刘世某院内,将南墙推倒,院内棚架拉倒,将房门、脸盆等用品砸坏。并与刘世某、赵某某发生撕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