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任红,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仁刚,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任红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任红及其辩护人张仁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谷任红在自己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大量借债办企业,于2005年10月至2013年9月先后经营任红网袋加工厂、饭店及养猪场,但是生意持续亏损,被告人谷任红遂以其经营的网袋厂、野猪场需要资金周转,以及虚构为信用社做过桥资金、投资水帘峡工程等理由,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并许诺支付2分至2角的高息,违反国家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2013年9月,被告人谷任红将其仅有的野猪场和网袋厂卖掉后,继续以为信用社做过桥资金、投资水帘峡工程等虚假理由集资。自2010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谷任红先后向吕某某等21人非法集资18786050元。截至案发,被告人谷任红已返还吕某某等人7287100元,尚有本金11498950元没有返还(详见附表)。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谷任红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任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集资参与人吕某某等人的陈述及相关借据、转账明细,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房产查封手续及抵押权手续,济南市历城区任红网袋加工厂的工商登记材料,银行账户查询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任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谷任红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谷任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谷任红的上述犯罪行为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损失未能弥补,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任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谷任红的违法所得11498950元人民币依法继续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 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