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历城刑初字第42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勇,男,1970年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柱廷、徐宁,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4)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勇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勇及辩护人张柱廷、徐宁到庭参加诉讼。1月13日、2月12日,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案,3月11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3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勇及辩护人张柱廷、徐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勇在担任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外事和接待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以及伙同山东联合行程商务旅行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副总经理赵某乙(另案处理),侵吞、骗取高新区管委会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1年7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前妻肖某乙、儿子郭某甲去法国、意大利和瑞士旅游,花费30000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之后的出国考察团费中入帐。 2、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7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与前妻肖某乙、儿子郭某甲去香港旅游,花费28400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了高新区管委会2013年7月组织的赴新加坡、印尼的出国考察团费中入帐。 3、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8月,在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的美、日、韩出国考察团费中额外增加费用,用此款购买黑色香奈儿皮包一个,价值2800美元。后郭勇将该包送给朋友崔某某。 4、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8月,将其掌管的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费用中的6100美元用于购买香奈儿皮包、太阳镜等个人用品。后将上述物品送给朋友胡某某、崔某某及自己使用。 5、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10月下旬,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父亲郭某乙、母亲刘某某、女朋友胡某某等人去浙江旅游,花费30151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 6、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与赵某乙预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12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与赵某乙及朋友刘某等人去海南三亚旅游,花费118411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 7、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与赵某乙预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5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与赵某乙及朋友芦某某、李某丁、马某某等人去海南三亚旅游,花费86192.2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 8、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与赵某乙预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5月,将其个人消费的27000元的发票交给赵某乙,由赵某乙在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报销。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 9、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与赵某乙预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7月,将个人购买照相机及镜头、闪光灯的发票交给赵某乙,由赵某乙在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报销。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照相机、镜头及闪光灯的价值为人民币35900元。 10、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9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为其朋友崔某某和家人购买机票两张,花费4277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结余团费中入帐。 11、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与赵某乙预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10月,将其个人消费的27885元的发票交给赵某乙,由赵某乙在山东联合行程公司报销。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 12、被告人郭勇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与赵某乙预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11月,让山东联合行程公司安排其与家人、朋友肖某乙、郭某甲、李某丁等人去海南三亚旅游,花费49868元。后将该笔费用核算到高新区管委会赴美、日、韩出国考察的结余团费中入帐。 综上,被告人郭勇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438084.2元、美金8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勇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2000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勇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及涉案数额无异议,但辩解济南东方新兴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东方车辆公司)付给山东联合行程公司的是给美日韩考察活动的赞助款,不属高新区管委会的公款,公诉机关指控的送崔某某的礼物、与王某训、芦某某等人的两次海南旅游,两次用金座KTV发票报销的费用,均属其与单位同事、上级部门领导、业务单位进行业务关系的联络费用,并未据为己有。另外,到案后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郭勇安排其前妻及儿子去法国、意大利、瑞士花费30000元构成贪污的指控,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书证,证据不足;2、对于起诉书指控第3、4、6、7、8、9、10、11、12笔支出,涉及送给崔某某的礼品及机票,崔某某系包头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工作人员,二人系因工作关系相识,因工作性质相互来往属正常,三次海南旅游均是因同事、上级领导关系出行,应认定为郭勇未经审批越权组织旅游、消费,是违规、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贪污;3、本案中所涉郭勇使用的大部分款项来源于济南东方车辆公司,接收单位系山东联合行程公司,高新管委会对该款项不知情,这部分资金是济南东方车辆公司老总王某乙个人花费以后的剩余资金,仍为王某乙个人的资金,不是开发区管委会的公款;4、郭勇虽没有主动投案,但群众举报的线索不成立,郭勇在此范围外交代了同种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