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田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AXXXX0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经十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与凤鸣路交叉口东侧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董某某驾驶的鲁AXXXX2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mg/100ml。事故发生后,田某某赔偿董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5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王得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