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跻波、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凤忠,山东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闫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翠霞、丁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闫某某及辩护人张跻波、刁兆太、于凤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聂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从济南市中心医院、章丘市人民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医院收购废旧的药品包装袋、药品玻璃瓶、药品塑料瓶、一次性塑料注射器等医疗废弃物,并将收购的医疗废弃物堆放在其租赁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小徐村村北的一处院落内进行加工、处置。2014年3月、5月,被告人闫某某在聂某某处收购了使用上述医疗废弃物加工成的塑料粉碎料10吨,并在明知该塑料粉碎料中含有一次性注射器碎片等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将该塑料粉碎料进行再次加工并予以出售牟利。案发后,经济南市历城区环境保护局鉴定,被告人聂某某回收站中存放的220.768吨医疗废弃物均为危险废物。 综上,被告人聂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230.768吨,被告人闫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吨。2014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聂某某抓获归案;2014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闫某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聂某某、闫某某均未提出辩解和异议。被告人聂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聂某某正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时被抓获,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闫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聂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或者假冒济南市翰洋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洋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从济南市中心医院、章丘市人民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医院收购废旧的药品包装盒、药品包装袋、药品玻璃瓶、药品塑料瓶、一次性塑料注射器等医疗废弃物,并将收购的医疗废弃物堆放在其租赁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小徐家村村北的一处院落内进行加工、处置。2014年10月18日,从被告人聂某某位于唐王镇小徐家村村北的物质回收站中查处医疗废弃物219.768吨。经济南市历城区环境保护局鉴定,被告人聂某某物质回收站中存放的219.768吨医疗废弃物均为危险废物。 2014年3月、5月,被告人闫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明知被告人聂某某出售的塑料粉碎料中含有一次性注射器碎片等危险废物,仍先后两次在聂某某处收购使用上述医疗废弃物加工成的塑料粉碎料共计10吨,并将该塑料粉碎料进行再次加工并予以出售牟利。 综上,被告人聂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229.768吨,被告人闫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吨。至2014年11月19日16时,从被告人聂某某物质回收站查处的219.768吨医疗废弃物完成无害化处理。2014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在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小徐村将被告人聂某某抓获归案;2014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河北省景县留智庙镇小洋东村26号将被告人闫某某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作为翰洋公司的业务经理将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章丘市人民医院的玻璃输液瓶、塑料输液瓶、袋的回收业务介绍给聂某某,并让聂某某以翰洋公司的名义回收,其不知道聂某某回收的医疗垃圾中有不可回收的医疗废物。 2、证人高某(济南市中心医院物业工作人员)、孙某某(济南市中心医院总务处物业科科长)、孙某雷(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项目经理,负责济南市中心医院的保洁)、王某(章丘市人民医院明德物业工作人员)、马某某(章丘市人民医院保洁服务科科长)、夏某某(济南军区总医院军务科科长)、韩某某(北京美护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千佛山医院项目部负责人)、卢某某(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总务科科长)的证言证明,济南市中心医院、章丘市人民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将部分非医疗垃圾卖给聂某某或者翰洋公司指派的人员。 3、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聂某某在历城区唐王镇小徐家村开始干医疗垃圾收购,聂某某安排其和黄福胜去济南市千佛山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章丘市人民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处收集、运回医疗垃圾,其发现济南市千佛山医院和济南军区总医院的医疗垃圾中有一次性注射器,聂某某把回收的医疗垃圾中的玻璃瓶挑出来卖玻璃,再把塑料瓶挑出来破碎后卖塑料,纸盒子挑出来当废纸卖,其中的塑料一次性注射器当做塑料一起破碎处理后当塑料卖。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7日下午,唐王镇建委的工作人员开展整治非法小塑料经营行动,在巡查到唐王镇小徐家村北头通往大徐家村的一条南北路路西的院子时,发现院子里有大量医疗垃圾,这些医疗垃圾里有一次性注射器、医用的玻璃药瓶、塑料药瓶等,存放数量很多,遂向区环保局和派出所反映了情况。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左右,其在闫某某处收购过塑料颗粒,闫某某曾跟其说这都是医院用过的塑料输液瓶制作的,闫某某用收购的塑料颗粒做成塑料拉线后再做成土工布,用于高速公路的路基上防潮。 6、证人尹某某(闫某某的雇工)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月,闫某某从外地收购过塑料粉碎片,都是医院病人用的塑料便盆、一次性注射器针冒、饮料瓶等加工的,闫某某再次加工成大米粒状的塑料颗粒再次销售。 7、证人王某甲(闫某某的雇工)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月,闫某某从外地收购过塑料粉碎片,闫某某再次加工成大米粒状的塑料颗粒再次销售。 8、指认现场笔录证明,闫某某指认其在历城区唐王镇小徐家村北的两处院落收购聂某某粉碎的塑料颗粒。 9、现场勘验工作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聂某某的废品收购站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小徐家村村北的两个院落及院内堆放的医疗垃圾等相关情况。 |